巴偉林律師於1996年在香港獲得律師資格。他專長於商業訴訟,尤精於爭訟性規管工作,以及電訊訴訟、證券訴訟和企業訴訟。
巴律師對國際仲裁、貿易融資和商品訴訟具有豐富經驗。他自1994年起定居香港,並操普通話 ( 國語 ),曾於臺灣大學進修普通話。
畢律師1995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1993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2000年晉升為本行合夥人。畢律師在大中華區的各方面知識產權工作(無論為爭議性或非爭議性案件、監管方面及強制執行方面)均具有豐富的經驗。他曾擔任客戶的代表律師處理訴訟案件,如有關商標、專利、外觀設計、侵權版權、假冒(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保密爭議及域名爭議/惡意搶注爭議等。畢律師為客戶代理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及域名之註冊和管理,並就版權保護及知識產權權利與財產的許可及發行提供法律意見。畢律師參與了多項旨在修改法例的政府諮詢和遊說活動,其執業範圍亦包括就傳媒、娛樂與信息及資訊科技類案件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畢律師曾連續多年被《亞太區法律500家全書》(Asia Pacific Legal 500)(2001年度至2010年度)評為知識產權領域領先律師,連續多年被《亞洲法律優秀律師普查》(AsiaLaw Leading Lawyers Survey)(2003年度至2010年度)評為亞洲領先律師之一;並且獲亞洲商會領先律師(2008)(Chambers Asia Leading Lawyers for Business 2008)的同業推薦為「精通自己執業範疇的律師」。
白朗安律師自1996年11月始為齊伯禮律師行合夥人,1988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1990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他的主要工作範圍包括銀行和金融事務,包括為金融機構和企業處理有擔保貸款和無擔保貸款(包括銀團貸款與雙邊貸款)、船舶、飛機、電訊及其他資產融資、債務重組以及資本市場交易。
Emma Casdagli律師於1989年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2002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Casdagli律師由2001年起擔任高偉紳律師行的飛機融資部亞洲區主管,其後於2006年加入齊伯禮律師行。她精通銀行及金融法律,包括資產融資及銀團貸款(包括有擔保貸款和無擔保貸款),客戶包括香港以至亞太區的銀行及金融機構、股權投資者及借款人。
她曾於倫敦、東京及香港工作逾18年。她曾為銀行及金融機構、出口信用調查機構及各類跨境交易出租人提供法律意見,但客戶以來自航空業界佔大多數。她曾負責的工作包括美國進出口銀行(U.S. Eximbank)融資、由歐洲出口信貸機構支持的融資、結構性及以稅務為基礎的租賃交易、Islamic leasing(伊斯蘭式的租賃 )及商業融資。
Casdagli律師自2001年起獲《亞太區法律500家全書》評為資產融資方面「最優秀律師」之一,並獲IFLR Legal Media Group(國際金融法律評論的法律媒體集團)及2010年《全球優秀資產融資律師指南》(由錢伯斯環球出版)及2010年《亞洲優秀資產融資律師指南》(由錢伯斯環球出版)評為「航空事務方面全球最優秀的律師之一」。
張寶珍律師自2001年起為齊伯禮律師行合夥人。1995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合併與收購、兼併及私人公司投資。張律師亦為保薦人、全球協調人、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提供服務,並向上市公司(包括H股公司及紅籌公司)提供有關遵守香港相關監管要求的諮詢服務。
Nathan Dentice律師的工作主要是一般商業法律訴訟及公法訴訟,尤其擅長金融服務爭議和複雜商業糾紛。他不僅爲私人當事人擔任代表律師,目前他還爲多個規管者就其法定職責和公法職責提供法律意見。
莊迪儉律師從事商業訴訟和爭議解決的工作。他的工作主要是破產與重組、僱傭糾紛、誹謗及商業糾紛。莊律師自1991年起在香港執業。
夏狄偉律師於1999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1985年在澳大利亞取得執業資格。1998年移居香港前,夏律師是澳洲悉尼一家主要律師行商業訴訟部的資深律師。2000年1月成為齊伯禮律師行合夥人。
夏律師的主要工作範圍包括:
何德範律師自1999年3月1日起晉升齊伯禮合夥人,在香港的證券、一般商務及中國商務工作具備豐富經驗,積極參與中、港兩地併購交易、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企業的首次公開招股、(股權、可轉換證券及債券)增發、企業與資本重組及直接投資交易。何律師能操流利普通话、粵語及英語。
楊能妮律師1993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1994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1998年晉升為齊伯禮律師行合夥人。楊律師專長企業融資,包括合併與收購、首次公開招股和第二次公開招股及商務工作,尤其著重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務。楊律師是本行的行政委員會成員。
楊律師是榮獲「2010年度ILO一般企業事務類別客戶之選大獎」的唯一一位香港得獎者。
江律師的工作範圍是複雜商業訴訟及證券監管方面的工作,曾處理過的個案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紀律研訊個案、香港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調查、涉及股票交易及衍生工具/國際掉期交易商協會(ISDA)掉期交易的爭議、股東糾紛及小股東訴訟、公司清盤、存在爭議的遺囑認證個案、誹謗個案、司法覆核、稅務上訴、取消董事資格個案及內幕交易審裁處研訊。
江律師的主要執業範圍是香港房地產銷售與收購、租賃、房地產開發及融資。她也經常在土地和房地產相關事宜為客戶擔任法律顧問,提供相關意見。她的客戶包括跨國客戶、本地上市公司、銀行及金融機構、開發商及房產投資者。
賴愛慧律師自2001年始成為齊伯禮合夥人,1995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並於2008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賴律師在企業融資和一般商務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其中包括在香港聯交所的首次公開招股及上市項目、二級發售、合併與收購、合營、合資事宜以及一般企業合規事宜,她在中國相關事務上亦具有豐富經驗。
2009年4月,賴律師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任為中國委托公證人。賴律師能操流利國語、粵語及英語。
李連君( M.Sc., LLM, FCIArb )自2004年成爲合夥人,李律師于2002年取得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律師資格。李律師對航運,海事、國際貿易、信用證、航運融資、國際貿易、商事及海事仲裁和中國民商海事訴訟與仲裁均有廣泛經驗。他是皇家特許仲裁員協會的資深會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大連海事大學客座教授。他在1993年到港工作之前在中國大連海事大學和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作研究及工作。李律師還擁有遠洋輪船二副資格,具有兩年的遠洋航海經驗。
莫家聰律師自2001年始為齊伯禮律師行合夥人,1994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1995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莫律師曾在荷蘭銀行 (投資銀行)任職,執行荷蘭銀行的合併與收購,以及ABN AMRO Rothschild的資本市場項目。莫律師在英國倫敦大學英皇學院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專長於大中華地區的企業融資工作,並經常擔任大中華地區的企業及金融機構的代表律師,能操流利英語、粵語及國語。
莫禮信律師自1984年始以香港為家,他的主要工作是企業訴訟、監管方面的訴訟及証券訴訟及相關的公法及憲制法事務。此外,莫律師還處理爭訟性的兼併與合併、董事會糾紛及股東糾紛、欺詐、白領人員的刑事罪行及誹謗案件。
彭懷谷律師自1999年起擔任合夥人,1998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1992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他在企業事務方面經驗豐富,曾經為首次公開招股交易、合併與收購、合資企業,以及股權與債務重組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並擔任私人公司和公營公司及投資銀行的代表律師。彭律師由齊伯禮律師行倫敦總行調派至香港分行,並曾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成立創業板及起草適用於創業板的上市規則提供法律意見。
沈律師自1999年始為齊伯禮律師行合夥人,1993年在香港取得執業資格,1994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取得執業資格,亦是香港合資格法律行政人員;1991年加入齊伯禮律師行任職見習律師。她任職見習律師之前,曾為香港最高法院的公司案件法官工作10年,她在此期間在破產及清盤工作及在公司法庭所提起的各類公司事務獲得豐富經驗。憑藉其在司法機構的服務年期,沈律師對法庭規則及程序非常熟悉。
沈律師在商業訴訟方面也具有豐富經驗。她擅長各類與公司相關的糾紛及合同糾紛,包括股東糾紛及董事會糾紛、破產與清盤、少數股東呈請、勞資糾紛、財產相關訴訟、銀行訴訟,以及就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出的歧視索賠進行抗辯。沈律師的執業範圍還包括仲裁、代理糾紛、移民、保險相關訴訟,包括僱員賠償索賠、人身傷害索賠、交通事故索賠、專業賠償及誹謗,她亦為商業罪案調查科及香港廉政公署所作的調查擔當法律顧問。
鄧世傑律師於1997年在香港獲得律師資格,並於2001年獲得英格蘭及威爾斯律師資格。鄧律師主要在銀團有擔保和無擔保貸款、資產及項目融資方面具有相當經驗,客戶包括香港及中國內地以至亞洲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借款人、項目公司及投資者。
鄧律師在各類船舶的船舶融資、銀團與雙邊貸款 ( 有擔保和無擔保貸款 ) 方面具經驗,為亞洲各地的金融機構和船主提供服務。此外,他經常出任船主及租船商的代表律師,負責處理二手船舶買賣及新造船舶交易。
黃浩然律師的工作範圍包括企業融資、合併與收購、企業重組及一般企業商務事宜。他對於資本市場工作的經驗涵蓋首次發行及上市後融資。就首次發行工作而言,他曾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招股中代表申請上市企業及投資銀行。他對於企業上市後融資亦具有經驗,例如:配股或直接認購(包括股票及可換股證券)。
黃律師亦曾在合併及收購及企業重組工作中擔任多家公司的代表律師,並就一般商業事務及資本重組提供法律意見。